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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社会现象的编写
2021-05-21【打印】

  一 社会现象入志的目的及设置 

  旧志中有杂录一类,收录内容有的就是社会现象。民国时期,傅振伦等人纂修的《新河县志》“风土考”门类中,就设有“地方社会现状”,记述社会生活的新情况。民国《北碚志》设“社会略”,其中包括“社会运动”、“社会病态”等,为后代了解和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提供了宝贵资料。 

  改革开放以后,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无论是物质社会,还是人的思想意识,都有着明显的变化,伴随着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社会现象的纷繁杂呈,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首轮志书已经出现了集中记述这类社会现象的个案,反映了修志人员与时俱进的修志观。如江西《全南县志》社会篇,记述当地突出的5个社会问题:封建迷信、乱砍滥伐森林、不正之风、青少年犯罪、经济犯罪。广西《苍梧县志》社会篇第三章即社会问题,设盗匪、赌博、吸毒、嫖娼、重婚、纳妾、迷信等节。但由于“左”的思想的禁锢,首轮志书对社会问题的记述明显存在不足,方志界对于一些落后的社会现象入志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看法。1983年召开的全国县志座谈会纪要,提出“新方志是新时代的产物,一方之文明(政治文化和科学文化)的体现。凡属黄色污秽的、阴森的东西,以及一切违反修志宗旨的,均不应去写”。所说“均不应去写”的,显然也包括社会现象中负面的东西。1984年,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在北京召开的新编五县县志学术讨论会纪要,述及关于社会志的编写问题,“社会志在新志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应该得到加强。社会志最能反映地方特色的各种社会问题。要抓住各种社会现象的变化,如生活习惯、婚姻家庭、道德风尚、宗教信仰、职业结构等等的发展演变,如实记述,就能为各方面的需要提供很有用的信息。”这里提到了对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的如实记述,但并未展开记述。1988年3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北京召开县志研讨会,提出社会志的内容需进一步充实,还可以包括社会问题、社会病态等。但是这种认识并未能付诸实践。黄勋拔在其《方志编纂学论纲》一书论及提高志书质量问题时,提到已出版新方志书对“敏感问题记得不够”,所谓敏感问题包括重大的社会问题,“记得很简单,有的回避了”。这种情况与志书坚持存真求实的质量标准是不相符的。有的第二轮志书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篇目设计上有所体现。如《中牟县志(1991~2000)》设立“社会热点”卷,下设概述、热门话题、热点难点、恶风陋习。但也有修志者对志书是否记述社会问题、社会百态持不同态度。 

  从全面、客观、系统记述地情的要求出发,地方志的社会志,应该作为观察一个地方社会生活的窗口,尽量摄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所反映出来的现象,这是方志时代性的一个重要体现。社会志设立社会现象专章,可以包括“热点,焦点现象”和“社会百相、丑陋现象”等内容。 

  二 热点、焦点现象的编写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具有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不完善、上层建筑不成熟的典型特征。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之后,社会的深层次问题正逐步暴露,因此,志书应当客观地记述转型期的社会现实,准确地反映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矛盾的特殊复杂性。这一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集中反映在热点、焦点现象上,社会志应设立“热点、焦点现象”。对一些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可设专记,对问题的状况、危害、成因及治理的经验进行全面的记述和深层次的揭示、剖析,以增强对这些社会问题记述的深度和广度。 

  热点、焦点现象立目,所选取的内容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群众反映较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所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并不一定都是坏事,有的现象、问题特别复杂,如留学生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修大广场热、炒股热、传销热等,不宜亟下结论。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计篇目。《襄阳县志(1986~2001)》中,设立“社会观念”章,包括解放思想运动、单位集体理念、公民个人观念、时尚用语4节;设立“社会新现象备考”章,包括以下8节:在农民务农时间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出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现象;农村耕地减少和农业从业人口减少;农副产品供过于求现象;在社会产品总量增加和社会财富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出现国营企业和集体经营企业日渐衰退的现象;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全面提高的情况下,形成公民间富裕程度悬殊的现象;社会治安情况;在放活商品生产和市场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假冒伪劣广泛出现于社会各领域的情况;法人以追求基本效益为主,个人以追求物质利益为主的社会价值取向;腐败现象等。尽管上述这些节题还须进一步规范,一些内容是否入志尚可以推敲,但该志对于从意识观念到经济基础等各种社会现象进行记述的创新探索,是应该肯定的。 

  编写热点、焦点现象,要解决认识上的障碍。有人认为,记述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就不利于改革的进行;记述了不稳定因素,就不利于社会稳定;记述了不和谐现象,就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这种认识是十分片面的。首先,社会的热点、焦点现象,不管你记不记,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广大群众所关注的事实。志书如果忌讳记载客观事实,本身就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次,准确地记述某些社会问题,正是为便于各级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可靠的资料,为研究这些历史现象提供真实的素材。再次,这些问题不少是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并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而出现的,不能以好事坏事简单定性。最后,记述这些问题不是追究哪位领导的责任,而是客观地反映一个阶段的社会现象,不能认为记述这一现象就是为地方抹黑,更不能上纲上线说成是对改革开放抹黑。例如,在反腐教育中,不少地方为了起到教育的作用,将案例编成警示录,是为了剖析案例,启迪大家。如果不是腐败现象的存在,还有什么必要提反腐败斗争?如果不是体制的不完善,就没有必要进行体制改革。 

  志书要力求客观,保证质量,就不应当回避事实。记述热点、焦点现象,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选准记述的事项。要根据各地的情况,抓住在社会上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问题。如房地产热与烂尾楼、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学生升学收取选校费等问题,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群体事件等。二是要坚持述而不论的记述原则,重在记清背景原因、过程而不作任何评论。对于各级有关部门已经做出妥善处理的,更要记述好处理过程与方法。三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记述,不能带有偏激情绪,不有意夸大,也不有意缩小或隐瞒事情真相。 

  三 社会百相、丑陋现象的编写 

  社会现象是多样的,有许多社会现象不一定能够纳入社会志的原有各门类进行记述,它们之间也不一定存有内在的联系。但作为社会的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史价值,有必要以“社会百相”为题进行记述。首轮志书对社会百相多数不作记述,对丑陋现象有的简单地称之为“沉渣泛起”而一笔带过。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下,社会上的各类问题不断出现,诸如拜金主义抬头、浮躁之风泛滥,市场上造假贩假,官场上追求政绩,为谋取私利或满足私欲而不择手段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丑恶现象在某些地区渐渐肆行,屡禁不止。志书应直面社会现实,有所记述。一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可以在相关部分予以记述,如学术腐败问题可以在社会科学志或教育志中反映。但是,由于部门修志提供资料的途径及各分志篇目框架的限制,上述社会问题难以在某一部类中集中记述,就只能在社会志中通过设置“社会百相”、“丑陋现象”等类目来反映。 

  社会百相涉及面极广,有的志书将之标为“奇闻轶事”。如20世纪80年代在各地风靡一时的喝红茶菌、蛋醋等。对于这些现象,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恰如其分地予以记载。主要记其发端与流行的时间、区域范围、流行情况,以及消失背景。丑陋现象也有程度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彭山县志(1986~2000)》在“社会风土”门类中,设有“市相”(下设促销、商品宣传、公厕收费、有奖销售、传销、随身听等目)、“陋习”(下设赌博、封建迷信、禁忌、土葬、卖淫嫖娼、算命看相、吸毒)、“恶行”(绑架、盗窃、制黄贩黄、拐卖妇女儿童、诈骗、抢劫抢夺、贩毒)。有不少志书将陋俗或恶习归纳为迷信活动、吸毒、赌博、嫖娼卖淫、土葬、算命看相、酗酒等。除此之外,还有—些在一段时间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如选美成风、热衷美容、广告篡改成语、学术腐败、“全民经商”、皮包公司、迷信风水、造假贩假、非法传销、乱拉赞助、无牌经营、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吃回扣、买官卖官、奖项泛滥、“六合彩”祸害、草头班演出、诚信危机、坑蒙拐骗手段离奇等。对这些事物或现象,在记述上应选取有当地特点或典型性的具体事例,记述清楚发展脉络及现状。 

  社会百相和丑陋现象的材料来源,除了利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有关单位专题调查材料之外,应当广泛利用报刊及网络媒介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为追求猎奇求异、哗众取宠而不辨真假。要认真核实,未经核实不能随便引用。记述要有严肃的态度,不能渲染不健康的色彩、迷信色彩,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内容不能使用。

 

编校:刘云锋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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