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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族的编写
2021-05-20【打印】

   民族入志的目的及设置  

  志书所谓民族,通常指的是少数民族。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组成成员,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民族内容是地方志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旧志历来记载有少数民族状况的内容,民族志更是民国时期地方志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旧志中,对少数民族,多冠以“蛮”、“夷”、“土”之称,带有歧视色彩。新中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新方志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如实地记载本地区各民族及民族工作的情况。1987年1月,在南宁召开的中国民族志工作座谈会提出:“民族志要充分体现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合作互助、共同发展繁荣的民族政策,要做到科学性、时代性、资料性、知识性的统一,力求准确地、全面地反映民族地区的情况、成就和经验。”民族入志,既能全面反映多民族的中华民族构成情况,同时也为了解民族经济、文化状况,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重要资料。  

  志书记述少数民族的篇目设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少数民族聚居人口较多的地区,关于少数民族应记述的内容较多,应单独设立民族志,记述各地民族的综合情况及民族事务管理的内容。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由于应记述的内容较少,可在人口志中只设立民族专章或在人口结构中对民族构成、分布情况及发展的基本状况作记述。  

   民族状况的编写  

  民族状况的记述内容主要有:民族起源和历史变迁、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关系的演变、民族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演变、民族地区经济形态及生产水平、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艺术。有的内容如民族的起源和历史变迁,在首轮志书中已作了系统记述,第二轮志书不必要重复。第二轮修志应着重于记述年限内民族状况的变化。  

  (一)民族起源和历史变迁  

  记古代民族演变为现代民族的情况,包括对当地古代先民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族称、来源、迁徙,与汉族的融合与衍化,分布及文化特征。我国许多民族在历史上经历过多次迁徙、聚散和融合,从古代民族演变为现代民族情况比较复杂,民族史学界的研究也少有定论。因此,追溯民族族源要力求准确,上溯不宜过长,防止对至今在史学界尚无定论的古代部族地域武断论定。对于族源的记述,重在史实,不用传说,不可给后人留下不解之谜。志书记述民族的起源、形成或迁徙,应以境内材料为依据安排篇目,并将记述重点放在当地民族的迁入和形成上。使用古史、旧志资料,应加以鉴别。  

  (二)人口与环境  

  记民族人口数量与分布。人口数量记各个时期民族总人口增减趋势及背景,设各族人口发展统计表。人口分布记在各行政区域分布人数、相对集中居住的村落、该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行政区域总人口的百分比。对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的变化要记述清楚。除了人口自然增长的因素之外,因为调动、迁居、婚姻、劳务、经商、文化活动种种原因,不少地区的民族成分数及民族人口数增长较大。在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这一特点很明显。对于变化的情况,包括增加的民族数、人数、增加原因及时间,都应予以全面、具体、准确的记述。不宜只记述增加的民族数,不记增加的民族名称,或只记增加人数较多的民族名称而不作全面记述。对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记述其性别比例、年龄构成、文化程度及就业状况。 

  在一些地区,有的少数民族在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后,冠以汉字姓或换姓,如满族原姓氏纽祜禄,汉字姓为郎,换姓杨、林、邵。对少数民族的人口姓氏情况可列表反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应选介一批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加强资料价值。  

  地理环境是影响民族特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民族志既要从宏观上体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特点,也要反映不同民族居住区的自然环境特点,并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准确可靠的开发前景资料。主要记述所居住的山川、盆地、平原的环境、特产及其对该民族生活习俗与民族性格特点的影响 

  (三)民族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演变  

  少数民族社会政治制度与独特的文化传统有关,应分时期记述民族社会制度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组织制度(如壮族的村老制、里排众议、各种公益与互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协调民族内部社会生活的作用。有的民族有着自身的习惯法与乡规民约,有的社会组织至今仍存在,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实行社会改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新型民族关系,民族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民族志应记实行民族自治行政区域的设立时间、地域范围、人口情况尤其是民族构成,自治区域行政机构及民族自治的基本方式。对于民族联谊、民族研究社会团体的起始、发展及现状,也应记载。  

  民族内部的支系是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居住环境中形成的,聚落则是同一民族或其支系所形成的聚居点。一种支系可能有若干聚落点,有的甚至不是相连的。在篇幅设置上不要混淆。例如将苗族分为白苗、青苗、花苗等。这种称谓多数不是民族自称,有的还带有一定的歧视或侮辱含意。民族志不要沿用这类称谓,更不宜据此划分支系或安排类目。  

  (四)民族语言文字  

  记民族语言及其所属语系或语支、划分土语类型、民族内部及与外部交往使用语言情况,民族语言的语音、语法、词汇特征,民族文字的起源、特征、发展变化,文字工作及文字使用范围和使用状况。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要着重反映少数民族的日常用语、方言等。有的民族语言、文字已经消失,不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其民歌、传说等失传,民族志要尽量收集资料,力求有所反映。对于少数民族使用汉语言的历史和现状,也要有所记述。  

  (五)民族地区经济形态及生产水平  

  记述民族地区不同时期经济形态及生产水平,主要包括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产特点)、生产工具、经营方式、经济制度、交换关系、生活状况,反映其民族特色。各民族的生产特点和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同一民族在同一行政区域之内的不同地区也会有差异,民族志要记述这种生产特点及生活水平的历史与现状。  

  (六)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艺术  

  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文化特征,要记述传统的民族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风俗习惯记民族服饰(头饰发型、装饰品、服装)、饮食、婚俗、生育、命名、丧葬、居住、节日、信仰、礼仪活动、习尚、禁忌等。对保存下来的古朴民风应记述。对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习俗(有的已经消失),应准确记述其历史与现状,不要随便断定其为陈规陋俗、愚昧落后而不予以记述。  

  民族科学和民族文化的变化与现状。如民族史籍(含民族历史文献、族谱、碑文)、民族文学(传说故事、民间歌谣、音乐)、民族舞蹈(群众性节目、代表性作品)、民族建筑(种类、特点、代表性作品)、民族医药、民族工艺(特色工艺的种类、渊源、特点、现状)、民族文艺(民族文化艺术项目、团体,对重要的民族文化艺术机构和团体应详细记述)、民族信仰(信仰对象、信仰活动、信仰习俗)、民族教育(民族地区教育水平、民族学校以及学校教育成果)、民族体育(有民族特色的体育项目种类、特色及现状)等的发展变化(包括消失),以及挖掘整理民族科学、文化遗产(民族文物)的情况。要注意重在概述全貌、特色及流传状况,不宜广为收录民族歌谣原文或译文。  

  (七)民族关系  

  记各民族关系的演变,包括各民族长期共存的浓厚友谊并交往的历史。历史上民族间的矛盾、纠纷和经济生活上的差异原因十分复杂,记述此类事件应持慎重态度,尤其是对一些涉及民族关系的重大事件的记述,在记事与措辞上不能不加分析地照搬旧志或古籍的记载,不能着意描述民族之间的互相仇杀。解放后,由于“左”的影响造成民族工作中有失误,或者被国外反动势力煽动,有的地方出现过民族关系的紧张状态,记述这类问题应区分两不同性质的矛盾,掌握记述分寸。  

  记述少数民族,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记述清楚新时期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变化,包括社会、生产、生活及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变化及现状。有的地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适应现代化的节奏产生巨大变化,如由移动变为定居,传统的生活习惯有的正在消失,对其变化及现状、发展水平及特点,要实事求是地记述。二是要记述清楚民族融合与关系的变化。如民族之间的通婚带来的生活习俗的变化,特别是记述新迁入地区的少数民族自身与当地社会在生活上相互影响所带来的变化。记述各地民族成分,不能使用“主体民族”、“次要民族”的说法;记述某民族的迁入,不能用“渗入”的说法。三是以记述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及习俗为主,对于民族中的图腾崇拜或原始宗教不要轻易当做落后的封建迷信而不予记载。应重视并处理好与其他部类交叉重复的内容的关系,如民族文化与文化部类的关系。记述民族生活,不能使用不尊重少数民族及其习俗的语言。 

   民族事务的编写  

  (一)民族事务机构  

  应记各个时期的民族事务机构,包括在明、清与民国时期管治机构的具体名称、设置时间、内部设置及配备职官、兵役,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民族事务机构的名称、设置时间、人员编制。  

  (二)民族政策  

  按新中国成立前后分别记述,新中国成立前应记各个时期的民族政策以及执行政策的重大举措和结果;新中国成立后应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快经济发展政策,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统一战线政策,民族教育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重要的民族政策的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宣传和实施情况。  

  (三)民族工作  

  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民族事务机构对少数民族及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的各项工作。民族工作有很强的政策性,记述中要注意严格遵循有关政策的提法。  

  (四)民族高等教育及研究机构  

  民族高等教育包括民族院校及开设民族学专业的院校,记其创办时间、学校规模设施、学生人数及民族成分、学科专业及教学成果和研究成果。民族研究机构与团体包括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专题调查组、研究院所、学会等,记其成立时间、人员编制、调查研究课题及主要研究成果。  

  记述民族政策、民族事务,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对民族历史资料加以分析,实事求是地予以记载。既要反映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业绩,其中包括许多少数民族上层知名人士作出的贡献,也要反映历代政权所推行的民族政策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的作用及其历史局限性。记述民族问题,要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为基本立场。

 

编校:谢捷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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