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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2015-02-06【打印】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政府《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指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市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的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动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所涉及的各种资料。

(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

(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

(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

(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公检法司、军事等;

(五)教育、民生、就业、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

(六)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

第七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甘肃省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地方志资料责任单位为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驻嘉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地方志资料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部门、本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地方志资料要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

地方志资料应观点正确,体例科学、规范、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打印规范。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书所需资料由市志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市志办公室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由市志办公室支付相应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地方志资料是重要的地情信息资料和基础性修志材料,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收集、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按时报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遗失、损毁、拒绝接受检查和收集。

第十二条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志办公室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三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市志分编由承编单位组织初审,市志办公室复审。

(三)市志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人民政府复审,甘肃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 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甘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资料翔实、准确,地方特色突出,体例科学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嘉峪关市地方综合年鉴,由市志办公室组织编辑,甘肃省地方史志工作办公室参与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社审定后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各承编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志办报送上年度资料,资料以专题形式分类整理,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志办公室审查、验收、采用,市志办公室负责书面和电子版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由市志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市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

第十九条 以嘉峪关市冠名的地方志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市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志办公室应当将收藏陈列的地方志向社会开放。

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互联网站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编纂专业志书、专业年鉴的地情资料收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甘肃地方史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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