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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区县综合年鉴编纂工作指导与管理办法(暂行)
2015-10-10【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区县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年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由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主管,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的领导,并保障其组织、编纂、出版、宣传经费。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设置较为固定的年鉴编辑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发动、吸收社会力量参加年鉴编纂与年鉴理论研究工作。

第四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对市属各区县综合年鉴负有管理与指导职责。负责制定全市区县综合年鉴编纂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各区县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培训年鉴编纂人员;组织年鉴编纂理论和业务交流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总结本年度年鉴编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年鉴工作方案,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年鉴工作方案包括编纂规划、编纂大纲、工作计划等。

第六条 区县综合年鉴应逐年连续编纂,一般应公开出版发行。公开

出版发行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同意,可内部出版交流。

第七条 区县综合年鉴总字数(首卷创刊号除外)原则上以30万~50万字为宜,最多不宜超过80万字。

第八条 区县综合年鉴的框架设计要做到:1.分类科学、系统,体例完备;2.层次清晰,编排合理,归属得当;3.表述规范、准确、简练;4.年度重点突出,地方特色鲜明;5.检索手段完备,主题词提炼规范准确。

内容记述要做到:1.政治观点正确;2.内容真实准确,统计口径一致;3.记述全面,门类齐全;4.内容表现多样,文献比例适中;5.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条目编写要做到:1.立题得当,标题准确;2.要素齐全,资料完整;3.突出重点,体现特色;4.语言简洁、平实,表述规范,文体文风符合要求。

第九条 区县综合年鉴装帧设计要求做到:1.封面设计庄重大方,符合国家图书书名页标准或《期刊管理暂行规定》;2.彩页主题鲜明,图片要素齐全,构图新颖,篇幅适中,编排合理,图片说明文字规范;3.页眉标引规范,版式美观紧凑;4.字体字号统一,目录编排清晰。

出版印刷要求:1.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内;2.名称、数字、计量单位规范统一;3.印刷质量符合国家出版物印刷标准。

第十条 区县综合年鉴开本为大16开,封面左上角应标注“西安市地方年鉴系列”。

第十一条 区县综合年鉴在总纂完成后,除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外,必须呈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审核区县综合年鉴框架结构是否符合编纂大纲要求,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面貌和特色,是否符合年鉴编纂体例和规范。各区县综合年鉴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出具准印通知书方可印刷出版。已经通过审核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编纂机构要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年鉴质量管理落实到编纂、出版、发行的全过程。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齐:要求文稿、图稿和附件(前言、目录、后记、附录等)都齐全无缺;清:要求文稿或图稿等缮写、描绘清晰,符合排版的要求;定:要求内容确定,发稿后不再改动】,出版过程实行“三校一读”【“三校一读”是传统的校对工作制度。一般书刊都必须经过三次校对(初校、二校、三校)和一次通读检查后,才能付印。新闻出版署1997年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必须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这两个制度是校对的基本制度】校对责任制,对样书、成品要进行严格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在保证地方综合年鉴质量的同时,应注重时效,原则上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出版工作,不得跨年度出版。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综合年鉴在出版后1个月内,呈送市地方志办公室10册样书,以备抽审。

第十五条 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撰稿人员培训,举办综合年鉴业务培训班,建立完善的撰稿人员网络。市地方志办公室定期组织年鉴编纂人员开展年鉴理论研究,提升年鉴编纂水平。

第十六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市优秀年鉴评奖活动。各区县综合年鉴要积极参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中国版协年鉴研究会组织的评奖活动,参评工作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对在年鉴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请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地方志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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