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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4-09【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颁布施行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把我市地方志工作纳入依法修志、依法管理的轨道,大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建设“文化丹阳”步伐,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其中包括市志、乡镇志、专业志、部门志及其他有关志书。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如《丹阳年鉴》等。

第二条,地方志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体制。全市地方志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修志工作。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在全市编修《丹阳市志》之时,凡满20年未修志的乡镇(区)、部门、单位应当组成编纂委员会或编纂领导小组,组织兼职、专职相结合的编纂班子,编修乡镇(区)志、部门志、专业志。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执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史志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设置的地方志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主管全市地方志工作。主要履行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到求真存实,反映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六条,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地方志的市史志办公室编制规划,统一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七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人员,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九条,全市编修的地方志书名称均应冠以现行的丹阳市行政区划名称,如《丹阳市志》、《丹阳市云阳镇志》、《丹阳市吕城镇志》、《丹阳市农林志》、《丹阳市民政志》等。

地方志内容应当以客观、翔实、精炼为原则。志书规模一般情况下,《丹阳市志》控制在150万字左右,乡镇(区)志、专业志、部门志控制在50万~100万字。地方志书中应载有一地之政区地图和反映历史与现状的图照。

第十条,地方志书的时间断限,未修过的志书其上限上溯不限,下限至修志当年年份,大事记可适当延伸。续修的志书上限为前志下限的次年,下限至修志当年年份,如:建国后首轮县志下限止1985年,本轮市志上限为1986年,下限为2005年,大事记延伸至2008年。志书体例为横排竖写,体裁为述、记、志、传、图、表、录并用,以志为主。志书内容“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人物入志以事系人,生不立传。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的编纂实行“申报立项”制度。凡编纂地方志书的乡镇(区)、部门、单位事前必须向市史志办公室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应向市史志办提供如下材料:

1.成立志书编纂委员会的文件,附兼职、专职编纂人员名单;

2.编纂工作实施计划、志书凡例、志书篇目设计方案;

3.“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条件”五到位情况;

4.志书冠名、志书规模、志书断限年代及出版发行意向。

市史志办接到申报报告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复立项,并列入地方志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指导;未经申报立项和审核验收的志书、年鉴,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发行。

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实行“二审一验”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1、《丹阳市志》:一审由市史志办公室主持,组织市内有关领导、部门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会同上级史志办公室、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志稿进行会审。

志稿验收由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2、乡镇(区)志、部门志、专业志:一审由修志单位的修志办公室主持,分别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领导、专业人士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编纂志书的主体单位主持,会同市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志稿进行会审。

志稿验收由市史志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区)志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部门志、专业志由修志主体单位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3、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还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志书未经审查验收、批准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编纂出版并对外公开发行的市志、乡镇(区)志、部门志、专业志均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出版书刊号,才能对外公开发行。确保地方志书的系统性、真实性、科学性、权威性。

第十四条,《丹阳市志》在出版后3个月内,分别报送省、镇江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乡镇(区)志、部门志、专业志在出版后1个月内,应报送10本志书于市史志办公室备案,并报送志书于市档案局、市图书馆收藏。

第十五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和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市史志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六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对编纂人员稿酬发放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及省地方志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人员与资料征集人员,应当接受史志办公室的业务和职业操守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违反本意见,由市史志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与本意见不一致或相抵触的通知内容,均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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