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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实施细则
2015-08-28【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编纂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地方综合年鉴和区县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全面客观,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编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审核年鉴的出版。

第八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党委、人大、政协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年鉴编纂出版方案,决定年鉴编纂出版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设立年鉴编辑部,负责年鉴编纂出版的各项具体工作。编纂队伍应保持稳定。

第十条 年鉴供稿单位报送年鉴编辑部的稿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年鉴应经编纂单位领导审阅批准后出版,并在3个月内送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框 架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十四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年鉴的分类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划分。

第十七条 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四章 资 料

第十八条 年鉴主要辑录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二十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和存史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二十二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二十三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搜集资料。

第五章 内 容

第二十五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年鉴内容包括综合情况、动态信息、统计资料、人物、附录及检索系统等部分。

第二十七条 年鉴内容一般排序为:扉页、版权页、年鉴编委会成员、编辑部人员、编辑说明、区域地图、宣传照片、目录、特载、特辑、专文、专记、综述、大事记、动态信息、统计资料、人物、附录、索引等。

第二十八条 综合情况:

(一)特载、特辑。以全文或摘要的形式收录本行政区域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和政务活动。

(二)专文和专记。收录价值较高的调研报告和论文,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综述。主要介绍区域地理、气候、面积、人口、民族、行政区划、历史沿革、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特点等基本情况,刊载反映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统计公报。

(四)大事记。记载有重大影响、有史料价值的活动和事件,做到重要事项不漏,记述要素齐备,坚持常事不书、以时为序、以事系人、详略有别,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动态信息(也称百科部分)。按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大类设若干类目,类目下设分目,分目下设条目。条目作为年鉴记述的主要形式,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主要包括发展概况、重要举措、基础数据、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字数一般在6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800字;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述某一具体事件的来龙去脉,要求基本要素齐全,字数一般为3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500字。

条目编写应做到: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条目排列有序。

第三十条 统计资料。分为综合性统计资料和配属性统计资料。综合性统计资料以表格和数据的形式反映区域年度综合情况;配属性统计资料作为条目的重要补充和说明,置于条目之后。

第三十一条 人物。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记述,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二条 附录。收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一些机关、部门、服务单位电话等资料,具有参考性、实用性和便览性。

第三十三条 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年鉴应编制中文、英文目录;中文目录详至条目。索引一般采用主题分析方法,按主题词词首的汉语拼音音序排列,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四条 图。包括地图、宣传照片和随文图片。地图,年鉴应刊登天津市市域地图、本区域区划图。地图的选用和绘制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照片,包括重要建设、重要活动、重要成果的照片。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题词,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随文图片,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图文相符。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 表。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三十六条 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单位、编纂指导思想、记述时空范围、栏目设置情况、资料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也可采用“参见”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九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前后要一致。

第四十条 年鉴的文字量,市级地方综合年鉴一般不超过150万字,区县地方综合年鉴一般为60万字左右,最多不超过80万字。

第四十一条 年鉴刊登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和有关专用标志,不得刊登药品、烟草广告等。

第六章 出 版

第四十二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年鉴编纂实行“三审四校”制度。初审由年鉴编辑部对内容、文字和体例审查修改;二审由供稿单位进行审查核对;终审由主编、副主编审阅定稿。年鉴编辑部对年鉴文稿进行四遍校对,确保无政治性、常识性错误,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在封面的左上方标注“天津市”字样,在封面黄金分割处居中标注年鉴名称,在封面下方标注编纂单位全称。年鉴名称在书脊和封面用较大的字号标出,编纂单位的全称用稍小字号标出。年鉴名称使用国家标准字体,不使用个人题签。年鉴应当以阿拉伯数字在封面和书脊标明出版年份。

第四十六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七条 版权页刊载的版本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四十八条 采用16开本(889×1194毫米),文字横排。

第四十九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五十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在出版年度的上半年内出版。有条件的公开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专业年鉴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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