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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2018-06-26【打印】

2018年6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在省方志馆召开《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省地方志办党组书记、主任陈华康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和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

陈华康指出,5月31日《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广东地方志法治建设、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规范和调整了地方志工作涉及的各种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各个环节的法治化要求。《条例》有条文32条,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部门及职责、工作要求、社会服务、社会参与、人才建设、法律责任等,着重突出了地方志工作的新担当新作为新使命、拓展了地方志工作范畴、强化了地方志公共服务功能和社会参与度、建立了地方志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地方志工作保障。《条例》的出台,必将有力促进地方志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力推动地方志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委政府。下一步,省地方志办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以及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营造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研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的社会共治格局,确保以《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广东省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发挥好地方志忠实记录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历史进程,讲好广东故事,展示广东“两个重要窗口”的作用。

省地方志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丘洪松、刘卫,副巡视员吕克坚回答了媒体提问。中新社广东分社、南方日报、《南方》杂志、南方农村报、广东电视台、羊城晚报、南方网等媒体出席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后,媒体参观了广东省方志馆。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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