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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修订立法调研会在柳召开
2018-06-25【打印】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修订,2018年6月14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到柳州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调研以座谈会形式进行,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作为调研工作承办方主持了会议。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广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中的一些条款逐渐呈现出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立法的科学性,增强广西地方志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修订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鉴于柳州市在“依法修志”和“依法治志”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具有代表性,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选择柳州作为此次立法调研地。

柳州市市县(区)两级地方志机构部分负责人,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法制办等市直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当天下午的座谈会。会上,柳州市地方志办公室,鱼峰区、柳江区、柳城县和鹿寨县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就本地、本部门在开展地方志工作中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取得的经验和教训,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在本地、本部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立法调研组进行了汇报,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他市直单位人员也从各自角度谈了对地方志工作和规章修订的认识和建议。参会人员相互间也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和探讨。

到柳调研的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调研员李福海、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叶建维认为,此次调研收到了预期效果,下步将对所听到和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消化吸收,使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更具严谨性、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执行性。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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