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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鉴专业委员会第二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办法
2010-03-08【打印】

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

第二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办法

(2009年11月23日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原则通过)

一、理事主要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副省级城市以及有关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或年鉴学术团体、年鉴编纂机构推荐产生。

二、理事原则上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副省级城市,有关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人、主管年鉴工作的领导、从事年鉴编纂工作的同志以及年鉴界专家学者担任。

三、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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