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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2010-03-08【打印】

关于《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2009年11月23日)

李富强

同志们:

我受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委托,就《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修改的有关问题,向大会作说明,请审议。

一、修改目的和依据

2002年6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全国地方志志鉴关系和年鉴编修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宣布成立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并原则通过了《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条例》。会后,该《条例》经过修改、充实和完善,更名为《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2003年8月,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常务理事会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章程》共九条,大体规定了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活动、经费、会址等内容。依据《章程》,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先后开展了培训、评奖等工作,并举办了首届学术年会。

2006年5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后,年鉴工作和年鉴事业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这就要求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乘势而上,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在团结年鉴界力量,开展年鉴理论研究,提高年鉴编纂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根据发展变化,规范、调整、丰富《章程》内容,明确自身工作目标,以便更好地发挥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实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为此,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以及国家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参照2009年7月中国地方志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结合开展年鉴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章程》进行了全面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为保证《章程》内容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以书面形式征求了部分常务理事的意见。

二、具体内容的修改

经过修改后的《章程》,全文共八章,依次为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经费管理与使用,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共三十八条。与原《章程》相比,新《章程》对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等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章程》第一章是“总则”,共五条,分别规定了本会的名称、性质、宗旨、隶属关系、办公地址,是对原《章程》第一条名称、第二条性质、第三条宗旨、第九条会址的扩展和深化。一是,将原《章程》第一条“名称”加以规范,增加了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同样列为新《章程》第一条。二是,将原《章程》第二条“性质”的内容拆分为新《章程》中第二条“性质”和第四条“隶属关系”,即对“本会是以地方志系统年鉴工作者为主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是中国地方志协会领导下的非法人社团;遵守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的表述进行充实后,分别表述为“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是由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团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法人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本会接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中国地方志协会的领导”。这样修改,意在扩大本会的群众基础,充实可以依靠的力量,理顺与上级机构的工作关系。三是,将原《章程》第三条“宗旨”的表述“团结全国地方志系统年鉴工作者,为不断提高年鉴的质量、繁荣和发展年鉴事业作出贡献”修改为“联系和团结全国年鉴工作者,为开展年鉴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年鉴质量,发展和繁荣年鉴事业服务”。四是,将原《章程》第九条“会址”调整为新《章程》第五条,详细说明本会的办公地点。

(二)关于“业务范围”部分

《章程》第二章是“业务范围”,共一条,即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本条文是对原《章程》第四条“任务”的拓展和突破。一是,根据年鉴工作日益丰富的实际,增添了“开展对年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等内容。二是,删去原条文中在地方志系统开展活动的提法,强调要联系全国年鉴工作机构和年鉴工作者,以开放姿态组织开展年鉴活动。

(三)关于“会员”部分

《章程》第三章是“会员”,共五条。原《章程》只有一条,即第六条“团体理事”,规定“团体理事实行集体入会制。地方志系统可以以地方志办公室名义申请入会,也可以以编辑部(或年鉴社)的名义申请入会,经中国地方志协会同意、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批准后成为理事,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入会退会实行自愿原则。团体理事如不履行义务,两年不交纳会费,其在团体理事会组织内的资格自动取消”。与原《章程》相比,新《章程》的主要修改是:一是,扩大了会员的范围,既吸收团体会员,也发展个人会员,以壮大本会队伍。二是,明确入会标准和入会、退会审批程序,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团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三是,明确了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部分

《章程》第四章是“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共十五条。这是《章程》的主体部分,是对原《章程》第五条“组织领导”、第七条“活动”内容的重新设计和改写。一是,明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同时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以及举行会议的方式。二是,明确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规定了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方式。三是,明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同时规定了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四是,为推动工作,联系队伍,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决定设秘书处。五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改称会长、副会长,并明确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任职条件、任职年限和职权。

(五)关于“经费管理与使用”部分

《章程》第五章是“经费管理、使用”,共两条。原《章程》第八条规定本会的经费来源有两项,即会员单位会费和社会赞助。新《章程》对此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提出本会经费来源有会费,社会捐赠,社会资助,政府和主管、主办单位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时明确了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即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六)关于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以及附则等三个部分

《章程》第六、第七、第八章分别是“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共十条。原《章程》没有这些内容,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增补。其中,“章程的修改程序”共两条,规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地方志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本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以及注销登记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本会章程发生效力的必备程序以及其解释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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