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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范
2017-01-08【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提高质量,发挥年鉴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年鉴。按照《四川省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年鉴编纂出版应组建编纂委员会、编辑部,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部门、专(兼)职人员和经费及工作场地。年鉴编辑部应制定编纂方案、年鉴编写大纲,开展人员培训、业务交流等工作。年鉴供稿单位应按年鉴编写要求,按期完成供稿工作。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依法编鉴。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规章,遵守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对外关系以及著作权、出版、保密等政策规定,编纂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坚持创新发展。适应时代、形势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与时俱进,推动年鉴编纂出版创新发展。

  坚持质量至上。实事求是、存真求实,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社会和历史检验的精品良鉴。

  坚持修用并举。编鉴为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拓宽用鉴领域,形成修用结合的良性机制。

  第五条 年鉴记述时限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鉴记述的地域范围应与书名相称。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

第二章 框架

  第六条 年鉴框架是指年鉴的专栏或栏目的总体。年鉴框架结构层次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年鉴框架设计总要求: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年鉴分类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年鉴框架应相对稳定,体现年鉴体例风格、资料连续性,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八条 年鉴一般由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及编写成员名单、目录、专述文章(专文、特稿、述评、专题报道等)、概况、记事、百科资料(社会生活或学科、各行业情况)、图照、表格、附录、索引、注释等组成。

  第九条 专述文章。主要收录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文献(专文、特稿、述评和专题报道)。专述文章一般设专栏置于卷首,主要收录年内重要的专文、特稿、重要会议文献、报告、法规、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

  第十条 大事记(记事)。简明扼要地记录年内发生的大事、要事、特事、新事,并依照年月日顺序编排。大事记按体例分为编年体、纪事本末体。

  第十一条 概况。集中记载本地区的综合性、概括性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百科资料。是年鉴反映的内容主体,以条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分有综合性条目、单一性条目。

  第十三条 人物。主要收录社会各界的模范人物、新闻人物、革命烈士及各界名人、学者的资料,以人物简介、名录、人物表等形式予以刊载。

  第十四条 图表。包括图、照片、表格。

  图分统计示意图、行政区划图、交通旅游图及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图等,年鉴中的图应经权威部门审定,并及时更新。

  照片应具有典型性、资料性。前置照片、内页插图应图像清晰,文字说明简练、准确、要素齐全。

  表格包括表题、表序、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表格设置应直观、科学,便于查阅,指标要素齐全,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附录。主要收录本地重要法规、规章、会议公报、政府工作报告、决议决定,统计资料,调查报告等文献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年鉴应编制中英文目录;中文目录应详至条目,置于正文之首。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可编制本民族语言文字目录。

  第十七条 索引。年鉴分篇目索引、内容索引(人名索引、地名索引)等,索引置于卷尾。

  第十八条 注释。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注释形式应全书统一。

第三章 条目

  第十九条 年鉴选题立目应主要遵循全面、新颖、真实、特色、延续原则,注重题材的社会价值与史料价值,应选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具有新意的大事、要事、新事、特事进行立条,力求可查可用。注重上下年卷的基本资料的相互衔接和对应,并同时反映事物的发展变化。选材主要范围为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特别要反映首次出现的新生事物及需要连续记述的地域和领域概况。

  第二十条 年鉴条目由标题、正文和作者署名组成。按内容性质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综合性条目主要分为综述条目、概况条目和综合记事条目,单一性条目主要分为单一记事条目、会议条目、机构团体条目、产品(成果)条目、人物条目等。综合性条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侧重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一般不超过800字;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一般不超过300字。

  第二十一条 年鉴条目要素。应包含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原因、结果六项要素,体现年度性、价值性、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年鉴条目标准:

  1.上年发生的大事要事。

  2.上年出现的新事特事。

  3.上年获省(市、县)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

  4.需连续反映的地区、部门行业或单位的概况。

第四章 语言文字

  第二十三条 年鉴条目使用规范化现代汉语记述,以记叙为主兼具说明,直陈其事,寓观点于记述之中;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各级标题不重;语言简练,文风朴实、严谨、流畅;重点突出,避虚就实,交叉记述的事物应选择不同的角度,详略有所区别;除人物简介、记述内容涉及人物的,应以事系人,人随事出。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1992年)、《简化字总表》(1986年)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异形词使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2年试行)推荐的首选词。

  第二十五条 名称和称谓。机构名称第一次出现一律使用全称,如名称较长可括注规范的通用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不使用概念含混的代称。

  外国的国名、地名、党派团体、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国内的以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为准;历史地名与现今不同的,现地名管理部门又无对应规范的,以历史原名为准。

  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人名除引文外,应直书其名,不加称呼或褒贬词;必要时在人名前冠以职务或职称。

  第二十六条 时间表述。年份、月份应书写准确,使用全称,不用“今年”“前年”“去年”“往年”“本月”等时间代词,不用“近几年”“最近”“目前”“现在”“几年来”“不久以前”“将”等模糊性时间表述。

  第二十七条 数字用法。数字的使用应按《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执行。不同阶段数据比较要注意不变价(或口径)的因素,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八条 计量单位用法。计量单位使用按《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使用按《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条 年鉴编纂一年一卷,连续公开出版。出版卷号与出版年份一致,编纂年度内出版。

  年鉴编纂完成后,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十一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装帧设计应简朴、庄重、严谨,设计风格具有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设计样式兼具鉴赏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三条 条目标题,顶格书写,外加方头括号(【】)。作者署名,顶后格,加圆括号。

  第三十四条 年鉴封面应有书名、年度卷号、编者名和出版者名,编者名、出版者名要用全称,出版者名印于封面下方。年鉴主书名页(扉页)置于书芯或插页前,应有书名、编者名、出版者名等。主书名页版式(书名、字体、字号及其摆放位次)必须与封面版式一致。主书名页的背面为版权页。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编著者名称必须一致。版权页后应设置有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辑部(年鉴社)人员名单、撰稿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年鉴书脊应有书名、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书脊下方。书脊上书名的字体、字号可以与封面不同,但表述一致。条形码的位置应在封底右下角。

  第三十六条 年鉴版面设计一般可分栏为两栏或三栏,应提高版面利用率,减少留白。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内文配图和内文附表要紧随文走。

  第三十七条 书眉反映全书篇目变化,应与正文篇目标题文字内容一致。双数页码排年鉴名以及卷号,单数页码排Ⅰ级部类。辑封设计应从单页起,并保持全书统一。

  第三十八条 采用16开本(推荐889×1194mm),文字横排。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专业(部门)年鉴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凡本规范中与国家及出版行业新颁标准和规范不同部分,均以国家及出版行业新颁标准和规范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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